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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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应联合国大会2997条条例(为国际和环保合作进行财务和体制安排),成立于1973年12月15日。环境署理事会通过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递交报告。58名理事会成员有联合国理事会根据地域公平制原则,从各个地区选出,任期四年。根据联合国大会于1999年7月28日公布的第53/242号条例(联合国秘书长关于环境和人口居住方面的报告)指出,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应每年召开一次,来审视重要的和新出现的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环境署理事会既可以在常规大会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在特别会议中选举产生。环境署理事会的主要职责由联合国大会2997条条例规定如下:

(a)在环境领域促进国际合作,并且提出适当的政策来实现这一合作;

(b)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根据环境方面的发展方向提供一般的政策指导;

(c) 定期接受或审查环境署执行主任有关在联合国系统内实施环保计划的报告;

(d) 不断审查世界环境状况,确保正在出现的环境问题得到国际社会充分的考虑;

(e) 促进有关的国际科学界和其他专业组织对于获得、评估和交流有关环境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并酌情向联合国系统内有关环境技术方面的制定和实施环保计划提供适当的建议;

(f) 持续审查国家和国际社会环保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在执行环保计划时所需的额外费用,以确保这些方案对发展中国有益并且优先这些国家的发展;

(g) 审查和批准有关环境基金的利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