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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应联合国大会1972年12月15日第2997 (XXVII) 号决议(国际环境合作的组织和财政安排)成立。 环境署理事会通过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报告。 理事会的58位成员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选出,任期四年。 联合国大会1999年7月28日第53/242号决议(秘书长关于环境和人居的报告)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审查环境领域内重要的新出现政策问题,理事会的常会或特别会议即构成论坛本身。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2997 (XXVII) 号决议,环境署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a) 促进环境方面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形建议达到这个目的的政策; (b) 订定一般的政策准则,来指导和协调联合国体系内的各项环境方案; (c) 收受并审核联合国环境方案执行主任就联合国体系内环境方案的执行情形所提的定期报告; (d) 经常审查世界环境状况,务期正在出现的具有广泛国际意义的环境问题,能活各国政府充分的、适当的考虑; (e) 鼓励有关国际科学界及其他专业界,对环境方面的知识和资料的取得、评价和交换,并在适当情形下,对联合国体系内环境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技术方面,做出贡献; (f) 不断审查国家和国际方面所采环境政策和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发生的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因执行环境方案和计划而可能负担的额外费用问题,务使这种方案和计划符合这些国家的发展计划和优先次序; (g) 审查和核可环境基金的资源利用方案。 [最后更新:2010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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