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团
大会设有一个主席团领导。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团协助主席处理联合国环境大会的一般事务。
在联合国环境大会第二届会议期间,第18条规则经修订如下:
1. (a) 在常会最后一次会议上,联合国环境大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八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这些官员应构成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协助主席处理联合国环境大会的一般事务。根据下文第61条规则可能设立的会期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召集人应被邀请参加主席团会议。
(b) 第20条规则修订如下:
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应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他们的任期自当选的那届会议闭幕时开始,持续至下一届常会闭幕时止。根据第18条规则的规定,他们有资格连选连任。上述官员在其所代表的成员国任期届满后,均不得继续任职。
决定上述修正案自大会第三届会议开始时生效。因此,为联合国环境大会第二届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将继续任职直至第三届会议闭幕。
2. 根据议事规则第18条第1款,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授权是“协助主席处理联合国环境大会的一般事务”。其定期会议为秘书处筹备下一届联合国环境大会提供指导,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a)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当理事机构未决定日期和地点时);
(b) 会议筹备路线图以及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团和常驻代表委员会的作用;
(c) 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设立会期委员会;
(d) 会议的临时议程(当理事机构未决定时),包括高级别部分的主题;
(e) 会议周方案,包括特别活动和关联活动;
(f) 就选定的争议性问题寻求前进方向;
(g) 主席在各种全球和区域环境论坛中的代表工作。
根据常驻代表委员会年度小组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商定,主席团的作用和职责在常驻代表委员会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审查的进程的盘点会议成果文件中得到进一步界定。
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自选举主席团的会议闭幕时开始,至下一届常会闭幕时止。
主席团由10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部长级主席、8名部长级副主席和1名部长级报告员,联合国五个区域各由两名成员代表。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团的轮换模式可在此处查阅。
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的作用和职能
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是议事规则的守护者,并作为大会的道义权威行使职能。联合国环境大会授权主席召集所有正式全体会议、全体委员会,包括决议群组工作小组。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是联合国环境大会的代言人和主要沟通者。
在对外沟通方面,主席发表演讲、发布声明、进行讲话并出席媒体候访。联合国环境大会主席也可以在只有经认证媒体受邀参加的正式新闻发布会上,发送或发布预录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在内部沟通方面,主席代表成员国工作,并在整个主席任期内,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场合与成员国保持持续联系。主席通过信函和普通照会(以第三人称书写、未签字的公文)进行沟通。